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价格虚高、欺客宰客等现象,新条例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组织或者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或者活动;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其信息等。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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