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一门科学,对于这门科学恐怕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觉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可就是这样一个似乎有些生僻的专业名词,在最近却成了媒体追逐的热点。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规出台,肯定是件好事,但也旋即引起不小的争论。但是也存在一个技术性的疑问,那就是:“大家怎么知道某一起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法院如何知道侦察机关不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词的呢?”此外,也有网友质问,“中国法律不是一直禁止刑讯逼供吗?法律已经禁止,再多两个‘规定’又有何用?”这代表了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一种普遍看法。
我们必须承认,“新规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它畅通了非法证据排除渠道,将对杜绝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起到很大作用。然而,社会公众更关心的是,两个“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日前,河南警方正式宣布,导致赵作海蒙冤入狱的无头尸案已经告破,3名杀人真凶落网。这一案件再次告诉我们,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宁可错杀决不错放的结果,可能是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它很大一个作用在于,时刻提醒办案人员意识到国家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决心,意识到‘我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得来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赵长青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刑法学》著者
刑讯逼供,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道劣根。戏曲和影视作品中,对于那些奸佞宵小之徒,“包青天”一声断喝“大刑伺候”,总会让人感到威风凛凛,吐气扬眉。殊不知,这种愉悦的感觉,正是大多数人在潜意识中对刑讯逼供行为认可的体现。这种根深蒂固的潜意识,结合一些地区盲目追求破案率的规定,使得刑讯逼供泛滥,成为干扰中国司法公正的痼疾。
刑讯逼供现象,与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相悖。尽管1996年颁布的《刑诉法》和翌年颁布的《刑法》,均有条文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过,相关法律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未见明确表述。
这便造成一种状况―――只要办案人员不承认实施了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的口供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大家心照不宣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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