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条件差如果影响子女成长发展的,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变更的主要情形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离婚案中,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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