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七)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说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四)告知听证请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审理通知书必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听证通知可以通过代理人或挂号信直接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当事人的听证请求。
3。公安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当事人请求听证之日起2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于开庭七日前将载有下列内容的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审理通知书必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在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人员必须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协商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听证员、书记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决定。听证时,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陈述、申辩、质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将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新郑笔录中说明情况。审理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的部分应当提交证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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