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征收过程中必须举行行政听证
时间:2023-05-08 11:54:4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征地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包括起草、修改基准地价、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一、拟订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拟订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订或者修改土地征收区域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就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的说明。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批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制定拟建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制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一)处以巨额罚款、责令停止非法勘查、非法采矿、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的重大利益关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纳入补偿范围的被拆迁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的法律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所有权人的合法所有权。

(2)房屋本身是合法的,比如违法建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补偿。”。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某种目的而附属于房屋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它具有以下特点:(1)附属于房屋。

(2)有一定的目的,有利于住房的升值。

(3)它必须是可以计算其值的对象。(四)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当合法。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内用益权的特点是:(1)用益权是用益权人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其用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2)收入应当合法产生。(3)收入应按一定的基础产生,包括即时收入和法定预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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