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以下情况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
(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把公司列为被告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时候应当列公司为原告,而不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把他们列为第三人。
部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应当通知其他未起诉的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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