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立法应以到达主义确定承诺生效时间。但我国的单行规与《公约》规定的承诺生效条款有不同之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结清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视为生效的有效条件,如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则合同不生效。类似的规定,在单行民法典夫中还有不少,显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予修订。”相关知识:承诺的方式有哪些承诺的方式是采用明示,还是默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根据《公约》的规定,应作如下界定。
1、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的要求。要约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提出要求的,承诺应当以倒是的方式作出。何为合理方式,笔者认为至少应符合行业的惯例。
2、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承诺。如要约以电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承诺方为有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人以电报或者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电报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截明日期,应以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开始计算。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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