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一般有哪几种形式
时间:2023-04-10 17:11:12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诈骗具有的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3、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一、期票和支票在哪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期票和支票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开票人不同:转账支票:是个人或单位开具的记名支票银行和现金本票,期票:是个人或单位向开户银行申请的记名支票;

2、进账时间不同:支票可以在收到当天直接到自己的开户银行进账,而期票只能在票面上注明的日期或之后进账;

3、是否提现:现金支票可以直接提现,期票是一种信用凭证,只有到期才能收到商品和货币。支票属于汇票的特例,可以随时去银行取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

二、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权利内容

(一)、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三、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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