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主要涵盖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犯罪嫌疑人假借民营银行的名义,精心编织一个虚假的民营银行声誉,进而大肆发行原始股票或者进行吸收存款行为;
其次,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依靠开展担保业务为借口,实则是打着这一合法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最后,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地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诱饵,故意夸大股权上市增值的可能性,或是承诺极高的预期回报率,以期引诱公众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
然而,当他们成功获取大量资金后,便会立即关闭相关网站,携款潜逃,消失得无影无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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