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残疾人证注销条件
浙江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评残机构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或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书面提出自愿申请注销要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残疾人证注销应收回原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二、嘉兴残疾人证注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残疾人证注销申请;
3、监护人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人代办)。
三、嘉兴残疾人证注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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