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渗漏无法确认肇事方楼上业主和物业共同赔
时间:2023-06-10 11:40:40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502室卧室漏水,到底是楼上602室卫生间渗漏,还是大楼的西封墙存在渗漏水条件?日前,闵行区法院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无法认定侵害人的情况下,基于对受害方的保护,判决由602室业主林先生和易达物业公司共同赔偿502室崔老太的房屋损失。

崔老太诉称,林先生购房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其中一间卧室的一部分改成卫生间,致使2005年8月至2006年夏季期间,多次使其卫生间的水渗漏到自家的卧室内,造成卧室的房顶、墙壁装修被破坏。

林先生辩称,自己购买的是二手房,买房后仅在装修时将原卫生间缩小、浴缸改为洗脸盆。装修时对地坪做过整体复合防水处理,因此不会发生向楼下渗水的现象。从崔老太提供的照片来看,可以推断水是由房屋顶部从右向左渗入的,而右侧是大楼的西墙。崔家屋顶漏水都是发生在暴雨之时,平时并不发生渗漏。因此,发生渗漏的原因可能在于大楼西墙存在裂缝,导致夏季暴雨后雨水内渗,因此,崔家渗漏与自家无关。

物业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能直接认定崔老太房屋渗漏是由于西封墙渗漏造成的。

经鉴定,602室和西封墙都存在渗漏水条件,均可导致502室主卧室渗漏。鉴定结论提出修复费用为1934.37元。

法院认为,据检测报告,可以确认林先生和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中,林先生和物业公司未能向法院举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崔老太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崔老太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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