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家私营企业,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最近拟与本市的另一家企业合并成立新公司。当地地税局得知后,要求我公司应合并一事向其书面报告。请问:我公司有履行报告的义务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之规定,地税局要求你公司就合并一事进行报告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公司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公司合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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