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依法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规划;(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还应提交申请人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批准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证明材料。二是办理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屋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登记事项。公告后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方可登记。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房屋所在地发生变更;
<(三)房屋面积增减;(四)同一房屋所有人分割、合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明;(四)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五)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批准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证明材料。4受让人在申请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1)申请登记;(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其他必要材料。6房屋登记机关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集体土地”字样。7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地役权登记、通知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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