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请求人在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时应掌握以下条件:
(1)、《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朔及既往;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应是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符合刑事赔偿条件的;
(3)、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虽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却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符合刑事赔偿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二种情况: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二、请求赔偿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三、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未经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就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法做出刑事确认后,对予以确认的,进入赔偿程序;对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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