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适用本规程。
一、赔偿办理机构: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是具体承办环保行政赔偿的工作机构。
二、赔偿程序:
(一)赔偿申请书的审查与处理:
1、政策法规科收到要求赔偿申请书后,应作以下审查: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3个条件;(2)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若超过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3)申请人的财产损害是否属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4)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5)是否提交了证据和有关材料;(6)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出赔偿。
2、经审查,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立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申请人;(2)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申请书退还申请人;(3)赔偿申请书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赔偿确定:政策法规科对立案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赔偿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赔偿:经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赔偿的,由政策法规科按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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