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镇东郊路31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2001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0
纸质
行政机关
2
《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0
纸质
行政机关
3
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
1
纸质
申请人
4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提供原件校验(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
1
1
纸质
申请人
5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提供原件校验(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
1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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