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4、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设立公司的时候也并非必须要有股东协议,有股东协议,也是为了避免各位股东在日后合作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争执,股东协议书中的内容跟公司章程是不能有所冲突的,如果有冲突也一定是以公司章程为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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