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出现破损的,退款有没有影响要看造成商品破损的原因而定,如果是消费者原因的,可能会无法退货,如果是商家原因造成的,对退款、退货是没有影响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1、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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