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照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如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司法实践中,由于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在中国的执行主要带有财产问题,相对好处理,由当事人委托律师在被执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可。而对于涉及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则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对个人而言申请承认的成本较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注意事项: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会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外国离婚时特别要注意外国法院判决书上是否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否则会很浪费时间、经济成本。
3、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作为申请人的,法院会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所以如是原告申请需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明方件,如是被告申请需本人提供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方件,以确保真实性。
4、外国法院生效证明文件和合法传唤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6、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则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须明确是否另案处理了双方的离婚事宜。
7、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律师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8、中国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申请前最好确保对方不会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9、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以看出,虽然双方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但如果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因涉及两国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些材较需要公证、认证,时间长、成本高,由于中国有独立司法管辖权,依本律师多年代理这种案件经验,还不如双方在外国离婚前考虑委托中国律师直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省去好多麻烦。或者在中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前考虑到因材料问题未必能够中国法院承认,也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离婚,也可以节省好多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相对高效,有利于问题解决,当然这要看具体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建议在解决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10、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看出,只要一方是中国人,则中国法院完全有司法管辖权受理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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