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甲公司应做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不需要核算。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借:销售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③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700
贷:应收账款10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备查登记即可。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付账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17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11700
贷:银行存款107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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