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
时间:2023-02-16 15:40:31 4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构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否要求殴打他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成立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为必要要件,在他人的住处随意殴打他人的,也同样可能侵害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这种见解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通说。另有见解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既然是社会公共秩序,就与公共场所息息相关,没有公共场所,谈不上社会公共秩序,也欠缺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③]根据这种见解,在他人的住处殴打他人的,没有成立寻衅滋事罪的余地,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相应的犯罪进行惩处。

本文认为,成立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不要求殴打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从刑法条文的措辞来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四项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仅在第四项关于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中,使用了公共场所的措施,即在公共场所聚众哄闹,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而包括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其他三种类型均未使用公共场所的措辞。而且也不能把第四项的规定视为提示规定,因为如果刑法试图将公共场所作为寻衅滋事罪的空间要件的话,从行文的简洁性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明确性而言,应当将公共场所作为项前规定,作为四种行为类型共用的要件,而非像刑法当前的条款,只在第四项中加以规定。

(2)从本罪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本罪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交往的正常、平稳进行,具体到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其保护的法益是与社会交往平稳进行密切相关的人身安全,但进行社会交往的场所,不仅有公共场所,也有公民作为个人生活的场所,在公共场所中随意殴打他人,会侵害到与社会交往相关的人身安全,而闯入或误入他人的住处,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样会侵害到与社会交往相关的人身安全,也应当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而没有将其从刑法保护中排除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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