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能否改变土地所有关系和土地用途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以何种方式流转,只要未经国家依法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都不能发生变更,也不能随意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根据这一规定,以农村乡(镇)企业厂房和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或以农村“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新的受让人必须维持原土地使用用途,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土地的产权性质也不会发生变化。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2、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3、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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