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逮捕之日起两个月是羁押调查的期限。案情复杂,经高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和异地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省检察院进行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另外,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逮捕后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调查、补充侦查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有先后顺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一般应当先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可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如公诉部门经审查发现个别调查人员有涉嫌以案谋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有涉嫌违反回避规定等其他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有必要立即取证或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免证据灭失的;由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更为便利高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