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可以以超载为由拒赔吗
若保险公司在保单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超载情况的免赔责任,且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详尽的提示与解释,那么在因超载引发的意外事件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保单并未对此类情形做出明文约定,或是保险公司并未能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的提示与解释,那么保险公司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鉴于保险公司在保单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对于超载情形的免赔付责任,且已分别对投保人做出详尽提示以及对此免责条款的充分阐释,那么在因超载引发的意外事件中,保险公司享有拒绝赔偿的合法权利。这就意味着,一旦超载行为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投保人将无法依赖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因此,投保人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同时严格遵循保险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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