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1-3条外,
(1)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4)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1-3条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材料
材料清晰
材料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武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武江区林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19号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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