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死刑的执行时间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时间。
这个时间没有详细规定。
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死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不批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民法院,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审查死刑案件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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