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则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内,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若股东变更与清算无关,则企业无法办理股东变更。
若股东变更与清算无关,则企业无法办理股东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会导致公司解散,此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内,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据此,股东变更若与清算无关,则吊销企业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
股 东 变 更 与 公 司 吊 销 的 关 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然而,公司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的行为却可能影响股东的资格。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变更。但是,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股东,不得以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公司。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公司继续存续。因此,股东变更与公司吊销的关系在于,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会影响股东的资格变更。
股东变更与清算有关联,若股东变更与清算无关,则企业无法办理股东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会导致公司解散,此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清算期内,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股东变更若与清算无关,则吊销企业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但是,公司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的行为却可能影响股东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变更。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公司继续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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