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院事实婚姻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这种婚姻形式从古到今各国都存在,但名称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不尽相同。我国最早是在1979年2月2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它下了定义并予以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它具有四性:
(一)是无偶性,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都是无偶的,以区别于事实重婚;
(二)是公开性,未婚男女同居是公开的,当地群众认可的,以区别于姘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三)是自认性,同居的男女双方相互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并享有并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繁衍后代,以区别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也区别于埃塞俄比亚、法国等民法典所确认的准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后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男女双方并无结为夫妻的真实意思,即“关系处理得好,就同居下去,处理不好,就离开完事”;
(四)是持续性,男女双方的同居必须已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过无效的诉讼,以区别于短时间的姘居。
直至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为严肃婚姻登记的效力,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实行单一的法律婚。最高法院在1994年4月4日的《通知》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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