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付13.2万元现金遭到拒绝,遂诉诸法院。
分析:
双方当事人所签《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q
ot;。可见,如果李某认为对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李某并未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双方签订的新协议,李某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赵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谢冰起诉称:其与被告赵宇1987年1月10日结婚,200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同年12月28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签订了《协议书》,现发现被告赵宇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分割其与被告赵宇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被告赵宇在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股份;在云南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94.6万元股份;以及现金555.4万元的财产;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宇将用于婚生女赵洁在英国留学的费用60万元支付给原告谢冰(已支付),剩余的40万元由被告赵宇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由原告谢冰用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费用,今后赵洁在英国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原告谢冰承担。
二、被告赵宇一次性支付21万元给原告谢冰作为生活费(现已支付19万元)。
三、原告谢冰与被告赵宇双方确认:永昌小区永顺里2号101室及5万元现金归原告谢冰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赵宇所有。
四、原告谢冰今后不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被告赵宇提出主张。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20元,由原告谢冰承担90020元,被告赵宇承担1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冰。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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