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到结婚证书便生育子女的现象在社会上并不罕见。
这类型的孩子被定义为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即生父或者生母若未能亲自负责他们的抚养责任,那么便需要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可能出现问题,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却不会受到其婚姻关系的任何影响,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权益。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这类有关抚养费的纠纷时,通常首先需要明确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和母亲身份。
通常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母亲身份较为确定,然而对于被控告的生父而言,若他不积极地承认自己的身份,那么将会面临需要通过鉴定程序以确认其是否为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一问题。
在双方均表示不希望由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下,如若其中一方的父、母及成年子女能够提出确认为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而另一方则缺乏反证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判断认为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具备充分合理依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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