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能否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其规定可以排除相关法律的适用,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公司的名称或者名称股东;(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公司章程的特点是什么。合法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修改程序和效力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符合实际。
3。自治。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公司本身依法制定的,是股东意志一致的结果;二是公司章程是法律以外的行为准则,由公司执行公司本身不需要国家强制来保证其执行;第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则,只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具有效力,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宣传。宣传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应当向投资者开放,而且应当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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