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如何处理
1、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在押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二、委托辩护人有什么要求
(一)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人员要求
1、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3、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告知义务
1、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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