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关系很密切甚至认为两者无异,其实不然,司法鉴定和检验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包含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检验”通常指检查、勘验、识别、鉴定等技术活动。在司法鉴定中,检验有三种情况的内涵,从而反映出它与鉴定的区别。
当“检验”一词作为一类技术手段或技术门类使用时,如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尸体检验、毒物毒品检验等,检验的内涵大于鉴定。这些检验手段或专业门类中包括鉴定,鉴定是实现检验的任务之一,两者是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当“检验”一词作为反映鉴定活动的结果时,“检验”与“鉴定”则具有同等的内涵。如“鉴定结论”与“检验结论”及其表现形式的“鉴定书”与“检验报告”,前两者都是法定证据之一,后两者都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
当“检验”一词作为鉴定步骤、鉴定方法使用时,如分别检验、比较检验、扫描电镜检验、不可见光检验等,这时“检验”的内涵小于“鉴定”。
下面列举具体的例子。例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结论性意见。两者区别在于:
一、两者的成立依据法源不同
司法鉴定所是依据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而设立;公安局法医检验所(一般叫叫法医鉴定中心)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而设立。
二、隶属关系不同
法医鉴定中心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鉴定所是依法成立(具备法定条件都可以成立),由司法机关管理。
三、业务范围不同
法医鉴定是以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司法鉴定则包括了,物,事等鉴定对象,涉及更广泛。
四、受鉴时限宽度不同
法医鉴定须及时鉴定,多为临事临床鉴定,而司法鉴定可以事后进行,相对时间宽度要大的多。
看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会区分了,两者不是完全一样的概念,职责更是不同。有些部门规定会将“鉴定”与“检验”区分开,这是为了反映其专业工作的传统习惯以及其部门实际情况,在法律上意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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