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归还聘礼之请求,如夫妇二人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或者由于男方支付聘礼而陷入经济困境时,女方有义务予以偿还。
然而,以下情况下,男方无权向女方索回聘礼:
1.男女双方均已完成婚姻登记且长期共同居住的。
2.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登记但持续共同生活超过两年的。
3.男女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在此期间已经育有子女的。
4.男女双方虽然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是赠予的聘礼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
5.婚约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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