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4、5、6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1、2、3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吗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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