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以下三种情形属于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例外,不能进行上诉: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形
1、二审法院对于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的,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当事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公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之后,1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受理。驳回起诉就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一种是驳回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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