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贵重物品可以要回来吗
时间:2024-04-27 13:59:43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分手被威胁发私密照片能带报警吗

若确实存在不法分子通过威胁、骚扰等方式严重影响您的正常个人生活秩序或对您的人身自由权及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有权利果断选择向公安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和保护。

如果行为人故意撰写恐吓信函或采取其他威胁手段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将依法受到相应惩处,其中包括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以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制裁;若情节较为恶劣者,则可能面临五至十日的拘留期,并且同时附加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分手后贵重物品可以要回来吗

在恋爱交往中赠送对方的贵重礼品或者数额巨大的财物,在恋情告终之后,赠予行为人有权要求取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恋爱或者订婚阶段,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物品或资金,在感情破裂或婚姻破灭之后,常常需要归还给赠予者。

这是由于这些贵重物品或数量庞大的金钱是建立在这段感情或者婚约的基础上,以潜在的结婚为前提的一种馈赠方式。

然而随着这种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的终止,赠予的前提条件也随之消失,对方从赠与人手中获得这些财物的基础也就随之瓦解。

此时,如果仍然继续持有并使用这些财物,无疑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该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n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n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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