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11:50:44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机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公路运输的各种型号的汽车、拖拉机和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从事公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及摩托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人)办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应持机动车辆行驶证和单位介绍信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后的机动车辆因停驶、封存、报废、过户,应凭车辆管理部门的证明,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或过户手续。

第六条公安、农机和运输管理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列为年度检审内容。凡没有参加保险的私人、联户及个人承包单位的机动车辆,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保险到期不续保者,不得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各险种的费率、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有关保险条款(以下统称《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执行。

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一年保险有效期内安全行驶,未发生赔款事故者,续保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安全奖励。

第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保险公司按河南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代理人应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保险条款》和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办理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负有业务指导、提供业务单证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并按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保险人所属工作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合同仲裁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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