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设在被告方的居所所在地。
然而,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常驻地址不符,则应由该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受理此案。
倘若涉及到的是关于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诉讼,则可以选择在被告人居住地或合同义务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当事人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这其中包括了与争议事项存在密切关联的各种地点,如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以及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唯选定时需要注意不能违背法律对于级别管辖权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总结来说,当我们身处异乡且面对他人欠款未还的状况时,我们可以选择在被告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亦或是根据合同纠纷本身的性质特点,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合同义务履行地的法院请求正义。
当双方已经就管辖法院达成书面协议时,便可按照协议内容选择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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