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为了适应新时期治理大气污染的新要求,天津市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同时,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
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震慑力,成为《修订草案》的核心思路之一。
《修订草案》提出,对于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等12项违法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计罚。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明确划定按日连续计罚的违法情形,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
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因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持续性地肆意排放大气污染物。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施以重罚,高绍林称,对于持续性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强法律的震慑力。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加倍处罚、罚无上限。而《修订草案》将是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又一重要文件。
在分析12年后为什么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给出的理由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大气污染进行联防联控;国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对污染防治有了新的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与之衔接。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根据2012年至今年4月份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天津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
针对这一特点,《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了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最重要污染源进行重点防控。
同时,对违反相关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分别给出了对应的处罚措施。《修订草案》分十一章共95条,其中19条为法律责任,除按日连续计罚外,责令关闭、责令恢复原状和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较为常见,重典治污的意图较为明确。
高绍林认为,《修订草案》从实际出发,在设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时,既坚持治理严格、标准清晰、责任明确、制裁有力,又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多项控制手段,并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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