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2023-07-21 23:00:13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一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一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人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在佣金的概念中,我们还必须明确,佣金与业务招待费不同。虽然两者都是费用,但佣金是给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可以由一方支付,也可以由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佣金在收受方作为收入进账。业务招待费是对客户业务上的招待支出,收受方没有经济利益流人。根据现行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分析,得出结论: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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