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厦门市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设定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老龄办、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集老龄办[2016]16号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和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湿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在改革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根据《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厦老龄委[201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具有集美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100元。
三、发放程序
(一)社区(村)统一核实申报。由社区(村)根据户籍资料,在每月5日前通知下月满80周岁的户籍老人提交身份证、户口页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至社区(村)工作站。并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主要核实对象是否达到年龄要求且在世),填写《集美区高龄老年人汇总申报表(表一)》,并在社区(村)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二)镇政府(街道办)复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材料的复核(主要复核对象是否为本镇、街户籍),汇总填写《集美区高龄老年人复核审批表(表二)》并集中审批,于批准次月起发放津贴。
四、终止程序
(一)享受津贴的老人由89满90周岁或由99满100周岁时,镇政府(街道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
(二)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镇(街)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村(社区)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表三)》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经批准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出现,由社区(村)重新申报,从重新申报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村(社区),村(社区)应当主动调查核实,并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表三)》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经批准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五、发放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高龄老人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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