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审计法内容,明确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容;完善后的审计法主要应包括:审计行政诉讼败诉或赔偿财产损失;审计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部门或单位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内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或应付了事,而故意将审计查出的严重违规问题进行隐瞒、截留、变相私了或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应该提出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而提出无保留审计意见;对重大设计事项审计决定,因主观因素落实执行不力;泄露审计事项案情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其他如廉洁方面行为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其次,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排除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形式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对其权力进行约束。最后,应明确审计人员的免责条款,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按程序审计、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在审计法中,作为审计执法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必须要有与其审计权力相对称的法律责任,使审计权力真正成为一种有责任的权力。
2建议完善的审计程序,用严格的审计程序来约束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权力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失衡,使部分违反审计法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逃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审计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权力,要解决这个矛盾,更好的方法是严格地用程序来进行约束,如果我们的程序完善到一定程度,只要严格遵守程序,审计人员就没有滥用权力的可能,那么我们也可以仅仅用是否违反程序作为追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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