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谁有权考核人大代表的履职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成了媒体报道的一个亮点。《新京报》刊发北京市人大代表张佩东关于人大常委会应对代表进行考核的建议。他认为目前存在人大代表工作缺乏竞争机制,对代表履职考核不够的弊端,通过人大常委会的考核,可以激励代表提高履职水平。
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在政治架构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对一切政策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后的裁决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作用发挥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毋庸讳言,某些人大代表履职不力和对其考核不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人大代表履职,有了责任感才会有积极履职的动力。我认为,人大代表的履职基本上有两方面:一是在会议期间如实反映民意,让中央听到地方声音,这是人大代表的第一要责。代表应对民意加以甄别,经过扎实调研提出议案;二是闭会期间不下课,继续在人大代表的岗位
上履职。如广东团的黄细花代表去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需听证的紧急建议,一时成了新闻人物。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应具有全天候的表征。
人大代表履职是法定义务。或只挂名不参加会议,或只参加会议不发言,或只在会上亮相会后息影,等于只享受荣誉而不尽责任。因此,人大代表履职亟待考核,张佩东代表将这一权力交给了人大常委会。这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工作机构,它要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代表有权考核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而不是相反。
那么,谁有权考核人大代表的履职答曰:选民。人大代表所负责的对象不是人大常委会,而是选民。既然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他们自然应该对自己的选民负责,选民考核他们的履职是一种当仁不让的权力。选民考核人大代表履职应是多方面的,诸如每年两会结束后,可由大会主席团公布代表发言和议案的内容,供选民评判;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听取选民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可委托中立的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作民意测评并公布结果;不参加会议或不发言,甚或多年不递交议案的人大代表,应建议请辞等等。当然,建立人大代表的考核机制,是一件长期而艰苦的任务,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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