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缓发性自然灾害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突发性自然灾害是在致灾因素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后,短时间内迅速发生的,例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飓风等。而缓发性自然灾害则是长期致灾因素作用下,逐渐显现成灾的,例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
某些自然灾害在致灾因素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在数日、数小时甚至几分、数秒钟内表现出来,例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飓风、风暴潮、冰雹和雪灾等,这类灾害被称为突发性自然灾害。
旱灾、农作物和森林的病、虫、草害等,虽然一般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成灾,但灾害的形成和结束仍然比较快速、明显,所以也把它们列入突发性自然灾害。
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这类灾害通常要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则称之为缓发性自然灾害。
突发性自然灾害
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共同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前往受灾现场进行救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受灾人员的救助措施,包括提供临时庇护、医疗救助、食品和水的供应、灾后重建等。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助义务。
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人类造成危害巨大,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为应对此类灾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自然灾害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发性两种类型。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在短时间内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缓发性自然灾害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则在致灾因素长期发展的情况下,逐渐显现成灾。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对这两种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法》规定了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共同做好应急救助工作。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前往受灾现场进行救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受灾人员的救助措施,包括提供临时庇护、医疗救助、食品和水的供应、灾后重建等。同时,该法还明确了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救助义务。因此,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人类造成危害巨大,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为应对此类灾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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