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30号
水利部直属驻豫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部直属驻豫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16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经办水利部直属驻豫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本养老金拨付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责所属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按月将所属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报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暂按移交前的办法执行,待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按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劳动合同制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时,由省劳动保障厅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应暂时保留社会保险机构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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