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这是实行婚姻自由的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法定婚龄问题。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了两类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结婚登记程序。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法律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任何形式的仪式婚或宗教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婚检存在问题的处理
1、一般婚检发现问题,医生都会根据情况的严重性给当事人专业的指导和处理,有些疾病是法律禁止结婚的,有些则是建议新人可以先进行治疗或限制生育的,医生都会做出正确指导。所以婚检结果有问题一般都会当面提出,提供当事人正确的处理方法。
2、对于婚检结果有问题时,医生除了当面说明,婚检结束后在半个月左右会进行电话回访,告知婚检结果的内容,以及婚检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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