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失足溺亡获赔十万
时间:2023-06-06 21:27:37 2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张某曾租住在柳州市河东路4号的房屋。去年12月13日晚8时,她喝了少量酒,在家看电视时,发现电视图像不清晰,于是持手电筒上楼顶调节卫星接收器。不料,张在不足3米高的骑楼上失足,跌落在楼下一摊积水中,因脸部向下而溺水身亡。事发第二天,张某的丈夫严某发现后,和家人报警求助,经柳州市人民医生诊断,张某因溺水窒息致死。

事发后,严某及家人发现,妻子张某跌落的积水处原为每家住户的窗外平台,且设置有排水隔栏,每个隔栏有独立的排水口,以前从不积水。后来,由于柳州市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佳房开)购买了张某所住的整栋大楼,并利用一楼作售楼部,同时在二楼安装了广告牌,为了防止隔栏内的污水流出影响美观,鸿佳房开在沿街一边的平台边缘上,铺设了白色瓷砖,后面的排水口则用水泥封死。

事发前不久,由于连续下了几天雨,导致隔栏内积水10多厘米深,碰巧张某坠楼时脸部朝下,耳朵以下均被水浸泡,导致其摔晕后溺水身亡。因此,死者家属认为鸿佳房开存在重大过失,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今年1月,死者家属通过法院向该公司索赔29万余元,包括死亡补偿、丧葬、交通、误工及精神损失等。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鸿佳房开2008年取得张某家居住地的物权,而张某家至今拒不搬迁仍然居住,这种情况下,房开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张某家搬迁,但不能实施任何侵犯住户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房开未经住户同意,擅自将二楼平台排水口的出口处用瓷砖封死,造成积水无法排出,在张某面朝下坠楼时,10多厘米的积水足以导致已经昏厥的张某窒息身亡,故该房开应对张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堵住排水口虽有不当,但在正常情况下,10多厘米积水尚不会致人死亡,正是张某疏于对自身行为的管理,才发生坠楼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的过失行为是其死亡的主因,房开的不当行为是次因。另外,由于张某已当场死亡,故法院对张某家属提出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其提出招待费及住宿费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考虑到张某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伤害,法院酌情判令房开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城中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三原告死亡赔偿、丧葬、精神抚慰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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