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时,地上的树木属于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树木标准
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1、森林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林地补偿费: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3、林地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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