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之名进行贷款业务往往蕴含着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被委派为名义借款人的人士而言,尽管实际上的款项使用者有可能承诺履行偿还义务,但倘若该使用者未能切实遵守承诺,那么名义借款人仍然必须被迫承担起全部的偿债责任。
其次,这种行为还有可能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判定无效,进而引发一连串复杂而棘手的财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